2022年,台灣作為一個試圖維持普世人權基準與民主生活的政治體,受到來自中國嚴重的軍事威脅。不過,二次戰後的人類歷史證明,外患的武力侵略,絕不是運營民主憲政體制國家覆亡的主要原因。馬基維利曾說,共和國即使因外患 — 通常必然是來自君主獨裁國 — 而一時亡國,但曾享有自由的記憶,是不會消滅的。所以,只要人民存有對自由人權的渴望,國家應不致被真正消滅。台灣現在面臨存亡的迫切危機,其實是人民已逐漸喪失了對民主自由的堅定信念、喪失了對公民權利的抵死堅持。香港從1997年伊始的淪亡,不只是提供給我們「沒有主權,就沒有人權」的後見之明,更證實了主權的淪喪,其實是肇因自人民對自身人權的放棄。
冷戰過後,由於新自由主義與資本全球化的氾濫,試圖以綏靖主義扶持中國的廉價生產,不但默許了中國人權的不斷惡化,更全面拉低了世界堅持基本人權的底線。先進且成熟的歐美民主國家,雖然終於驚覺中國已被自己豢養為一只「赤納粹化」的巨靈,卻並未因此就與台灣聯手,共同抵禦中國逆流。何以致之?究其理由,難道不是因爲他們懷疑,其實根底潛藏權威崇拜心理、任由凌弱暴寡本能蠢蠢欲動的台灣社會,在中國霸權的威嚇之下,終究無法堅持民主人權防線而全面棄守?畢竟近年來因兩岸頻繁往來,島內商賈與中國政軍利害糾結,誰能期待這些實際左右台灣政治走向的富人、左膠與黑道,在關鍵時刻,不會丟盔棄甲,拿著台灣的民主人權,血祭向中國投降的白旗?
這個集體逃避自由人權的預告,並不是危言聳聽。事實上,1980年以來不斷鞭策監督台灣民主憲政體制的公民社會力量,到了2016年後,多數不是被收編建制,就是慘遭修理漠視。沒有了公民社會力量,在教科書上被視為理之所然的自由人權,就無法被用來洗滌過去在威權統治下曾懦弱乞憐的闇黑記憶,深化重建一個亞洲新興人權政治體的集體意識。更讓原本期待能一舉變身台灣為人權大國的轉型正義工程,被有意識地終結為求乞和解共業的偽善封包。台灣社會也因此錯失了表態與封建威權中國徹底切割的良機。
為何作為台灣公民人權防線的公民社會,反而在政治理想終獲實踐可能的時刻,一蹶不振?繼續辯證民主自由文本的力量,陷入青黃不接,應該就是主因。也是現今台灣面臨的最大危機。公民社會必須重振旗鼓,才能避免集體逃避自由人權的末日預言,在中國的文攻武嚇下,變成真實惡夢。重振台灣公民社會旗鼓的工具,將不再是階級翻轉,不再是民族解放,而是對台灣次世代人權與人性尊嚴的想像力,這個想像力,必須有一個聯盟,作為集體參與織造的平台。她就是台灣公民人權聯盟。
台灣公民人權聯盟想做什麼?能做什麼?
台灣公民人權聯盟將致力於強化國民的公民意識,藉由重新集結公民社會團體,籌建監督與深化台灣自由人權的力量,共同糾彈任何違反或侵犯普世人權基準的行政、立法與司法作為,使作為一個亞洲新興人權政治體的集體意識,成為保衛台灣免於中國併吞的精神盾牌。
在具體方法上,台灣公民人權聯盟將先從提供受國家侵害的個案法律救援開始著手。其次,將廣徵實務與學術界各方高見,重新推動已被擱置多年的司法改革,包括仍屬威權獨裁遺緒的現行檢察制度與審判體系,使之被重塑為符合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標準的維權機制。因為唯有執行公民集體意志的司法權,才能提供使台灣公民社會恬然無懼、自信面對霸權威嚇的精神心理。公民社會愈益強大,人權與人性尊嚴才能受到完整保障,國家權力也才能在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授權範圍內,忠實履行公民所交付的義務。
以推動改革現行檢察制度為例,近代台灣檢察制度,於日治時期承襲舊歐陸威權體制,戰後再由國民黨摻以中國經驗,自始就是審檢不分。大法官雖於1960年做成釋字第86號解釋,要求檢審分隸,惟遲至1980年才緩步實施,惟檢察官迄今仍自我定位為司法官,擁有部分強制處分權,壟斷所有案件之起訴,導致濫權起訴或不起訴之情形層出不窮,例如過去的謝清志案、檢察官率警私審幼童案,以及眾多錯誤、草率起訴案例。檢察官不但與辯護人武器不對等,濫權起訴上訴不受國家賠償法救濟,且因其司法官身份之保障,幾乎無從咎責汰除。如此威脅台灣公民人權之體制,有賴台灣公民人權聯盟藉由號召公民社會,包括偕同司改團體,參與包括廢偵查庭運動、脫法袍運動、甚至是除惡檢運動,以及使檢察官與辯護人武器對等運動,加以改造。繼以逐步推動建立雙偵察主體制度,制定專法重賦予檢察官新地位,制衡官僚壓力,貫徹檢察一體,防止濫權,護衛人權。
保衛台灣民主自由體制的終極武器,不僅是硬體的船堅砲利,更需要面對威嚇利誘時,仍能堅定不移的公民勇氣。如果台灣自身的憲政體制都無法保障人民所需的基本人權,又如何期待在關鍵時刻,能獲得台灣人民一致共禦外侮的支持,甚至是同屬自由民主陣營國家的聲援?期許重新整隊台灣公民社會,以維護、深化台灣公民權利的台灣公民人權聯盟,需要你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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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強化公民意識,遏止司法濫權,杜絕枉法裁判,維護民主法治價值。
2.檢察官脫下法袍,廢除偵查庭,清除威權體制遺毒。
3.取消檢察官強制處分權,賦予辯護人必要之調查權。
4.檢察首長的產生必須具備民意基礎。
5.逐步建立雙偵查主體制度。
6.推動檢察官專法,檢察官回歸公訴人角色。
7.效法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籌組人權律師團,對違法濫權者進行究責。
8.推行人權法庭模擬審判司法濫權者,突顯現有究責途徑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