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迫女證人陪睡!噁檢違反貪汙治罪條例遭判七年半定讞

發表時間:2023-05-04 13:58

逼迫女證人陪睡!噁檢違反貪汙治罪條例遭判七年半定讞

案件概要:

民國95年6月,時任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的吳傑人於偵辦一違反兒少性交案件(下稱兒少案)時,就該案傳喚女證人(下稱A女)至高雄地檢署作證,吳傑人因覬覦A女姿色,故藉職權名義,要求A女當兒少案的證人,並以討論案情為由,邀約其見面。見面過程中,吳傑人提出與A女性交的要求,A女顧慮吳傑人為兒少案的檢察官,並擔憂吳傑人使A女的家人知悉其有性交易的事實,在這般深怕遭吳傑人報復的恐懼下,被迫答應與之性交。

本案吳傑人明知身為檢察官,其有調查、追訴犯罪,並對偵查案件證人傳喚方式之決定是檢察官職權,竟仍濫用職務要求證人與其發生性行為,案經台灣高等法院認定顯已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第7條之不違背職務要求不正利益罪,處以有期徒刑7年6個月。


聯盟小短評:

吳傑人為滿足自己的私慾利用職務行為作交換,向A女強索性交易不正利益,雖然為惡檢個案,但不容忽視的是,檢察官若同時握有偵查與起訴權能進而不當運用,將對人民權利造成嚴重侵害。而本案與前一篇「暴走的父愛」相同,皆顯示檢察官權力過大的弊端。

因此,聯盟強烈呼籲,於職權分工上應把偵查與起訴分別由警察、檢察官執行,仿效英美法讓檢察官專門擔任國家辯護人角色,更能使檢、警加重心力於各自的起訴、偵查上,不僅提升司法效能、更能保障人權。


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矚上更(一)字第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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