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司法信心年度民意調查--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黃旭田評論

發表時間:2023-03-29 13:55
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黃旭田針對民調結果評論如下:

我想在這邊恭喜即將要成立的臺灣公民人權聯盟,在這個即將要成立的時刻就推出司法信心年度民意調查報告,這個結論可能在座的人都不是那麼的意外,大家從不同角度對司法的不能夠滿意不能夠信任有很多的說明,也相信是社會上很多人的想法,我覺得大家所提到的都是非常重要的角度,我補充兩點就好。
 
第一就是,我非常贊成台灣韜略策進協會張宇韶副理事長所說,不管是民主政治韌性也好,社會的合法性基礎也好,我們學法律的人,一開始就講說,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那麼現在看起來從滿意度也好,從公正性信賴度也好,這個防線似乎防的不太牢靠,或者是不太能夠防得住,當社會對這個正義的防線不能夠信賴、不能夠肯定的時候,那也就是大家對於這個社會到底還有沒有正義的伸張是完全失去信心的。

當社會對於正義的伸張沒有信任的時候,我們整個社會存續的基礎是一個很大的危機,這個司法信心年度調查報告,不只是說我打過官司,所以不滿意或者我有親戚打過官司,我很不滿意,而是整個社會對於這個政府合法性的基礎,對於社會正義的防線失去信心的時候,這是我們要競選大位的人,或者現在正在坐在大位的人,又或者我們在座的每一個小老百姓都要認真的想的事,這是非常重要的事,比缺水缺電或台積電是否要去美國來的更為重要。

再來,從這個報告,我要分享的就是,第一個是我們看到說大家對於司法不公的控訴大概超過一半以上,這55.5%裡面有很明確的認為說法官亂判的有35.3%,是司法不公類型中最高的,把55. 5%乘以35.3%大概有近20%明確的說法官有亂判,代表這社會上每五個人就有一個人這樣想。縱使這份民調誤差高得不得了,我們說這份民調僅有十分之一可靠,那麼社會上就有百分之二的人具體明確認為法官有亂判,在台灣2300萬的人再乘以百分之二是多少呢?就有好幾十萬人。這幾十萬人每天都在說法官有亂判,我們的司法不去聽、也不去看,不去面對,不去注意,這是一個可怕的合法性的危機。

我們講到法官問題,「法官亂判」這四個字是一般人的口語,可是我們就看到,我們在法官法的制定上,法官法第三十條第三項特別講說法律見解不得作為法官評鑑的理由,這個是我們在過去幾年來,我們檢視法官評鑑制度的時候,我們特別的感到不滿意。

我們當然認為法官要獨立審判,他可以去做出他自己合法正當的法律見解,可是一定有某些情況,他的法律見解是明顯不能夠接受的,但是我們看到過去幾年在法官法修正,新法官法實行後,案件絕大多數進不了法官評鑑的實體門檻,少部分進去接受評鑑的,他們也說這都是法官的法律見解,他就不覺得這是可以被評鑑。可是我們回過頭來看說,這個社會上有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二的人明確告訴你法官有亂判,那這個法官亂判就是法律涵攝法律見解。我們不要講他貪污、政治力干預,辦案草率等,就說他沒有好好依法審判,可是我們實務上不能夠這樣評鑑!所以我想利用這個機會呼籲,當這個社會上這麼多人質疑法官是不是有亂判的時候,我們是不是應該在法官評鑑的操作上,拋開這個所謂法律見解不能評鑑這件事情來回應這個社會對法官的期許與要求,我想這是一個很重要的,也希望大家能來重視這件事情。

另外一件事,我覺得非常有趣,就是前面幾位先進都提到檢察制度或檢察官制度改革的迫切性。也非常感謝,這個報告對於警察、檢察官、法官三個角色上,來做一個討論與比較,真的非常有趣,簡單講結論就是我們民眾態度明顯比較相信警察,其次是檢察官最後是法官。老實說警察跟民眾關係最密切,因為警察有可能在某些時候是在做所謂為民服務的工作,所以被警察服務過的人很多,我自己做法律工作,我當然對警察濫權是可以理解可以想像,但是我承認我的身份證掉了,警察會幫我找到,摩托車不見了,警察也幫我找到,這些都是警察在提供人民服務。所以民眾比較喜歡警察,其實也不足為奇,但是有趣的是說,人民偶爾才跟檢察官和法官接近,但是法官檢察官滿意度都這麼低,這才是法官檢察官要去思考的。
我要特別講的就是各位看這份民意調查,法官滿意度和司法公正性的分數是差不多的,其實這個報告,雖然都說是外行人做出來的報告,但這個報告非常清楚,我們對法官的不太信任,同時也不太覺得司法公正,這個分數其實是跟整個分數是一致的,大概都是三成多到六成多。但是檢察官跟警察的分數跟整個司法的公正與司法的可信度是不一樣的。

這意味着什麼呢?其實民眾非常清楚,法官才是司法,檢察官跟警察不是司法,人民才可以一方面給警察很高的滿意度,一方面給司法不好的滿意度,可是人民確實是給司法跟法官一樣的偏低滿意度。所以整個制度運作上,很明顯人民都已經感覺出來,明明檢察官和警察,他們只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他們不是核心的司法制度非常清楚。

但是在實務運作上,我們看到,至少在檢察系統,他們非常強調能夠跟法官牢牢的綁在一起,民間司改會在法官法立法過程當中,我們希望同時獨立的去制訂檢察官法或檢察署法,而不是像目前法官法都是用「準用」,讓檢察官準用來準用去。檢察官到底是不是法官?檢察官明明就不是法官,因為從人民角度來看,檢察官和法官的滿意度並不相同。我再此提出呼籲,檢察官其實要試著做更大幅度改造,因為目前較高的滿意度跟較高的信任度,也不一定真的代表檢察官比法官好,我也不見得覺得法官真的這麼不好。但是確實如在座先進所說的,這需要社會對話的過程,人民如果誤解,那你要跟人民溝通,你有做好要講清楚,已經這麼多人覺得你不好,如果你還覺得說通通都是誤會,都是人民不瞭解、不專業等,但是當專業與非專業都很多質疑的時候,我想這個社會對這個問題的重視度越高,我們越有資格要求不管哪一個執政者、司法高層或檢察官高層都應該要回應,這個社會有這麼高的不滿意度,得要做出更大幅度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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