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稿】司法改革大退步-犧牲人民的司法權利、為司法無能解套

發表時間:2023-06-05 10:27
近來連續出現幾起司法事件,首先是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除增加禁止傷害罪等上訴第三審外,並將聲請交付審判制度修改為聲請準許自訴,再來則是總統府公布的大法官提名人選尤伯祥律師,遭其10幾年前擔任辯護人案件的承辦法官爆料涉嫌教唆偽證。

以上事件,看似無關連,實則凸顯司法官僚已成既得利益團體,不但抗拒改革,甚至以犧牲人民的司法權利,為司法無能解套,執政當局不但不進行司法轉型正義,反而與司法官僚相互利用,終至被司法官僚綁架,而立法院做為最貼近民意的機關,卻無能為人民的權益把關,淪為行政司法的立法局:

法院案件累積太多,乾脆不讓你上訴

司法案件堆積如山,最主要原因是檢察官起訴品質不佳,一審判決不夠週延,二審重複審判,三審書面審查,隨意發回更審,週而復始,終至案件堆積如山,毫無效率品質可言。司法當局不思從制度面根本解決,只想用禁止上訴的鋸箭法,為司法無能解套,經民間團體一再阻擋,司法院仍不死心,竟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將傷害罪等增列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範圍!但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之法定刑度原來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經過修法後,已提高為五年以下,顯然已非輕罪,卻不能上訴第三審,違反人民對於法律的認知及期待!況且依照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一、二審均無罪之案件,檢察官本來就不能再上訴第三審,因此本次修法最大受害者是被告,大開司法改革的倒車。

沒用的交付審判制度,乾脆讓它從公訴變為自訴,責任由被害人自負

交付審判制度,因制度設計不良,幾乎沒有作用,各界不斷要求引近類似美式大陪審團或日式檢審會等制度,但司法當局均不理會,反而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將聲請交付審判修改為聲請準許提起自訴,原來規定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必須由檢察官按公訴程序處理,修法後如果法院裁定準許,卻變為自訴程序,被害人必須繼續聘請律師進行自訴程序,形同公訴走完、再走自訴,不僅曠日廢時,對於經濟不佳的被害人,增加的律師費用變成另一道訴訟高牆,而且,將來檢察系統不想辦的案件只要堅持不起訴,縱使法官裁定應起訴,也變成自訴,由被害人自己負責,與檢察系統無關,變成鼓勵檢察官盡量不起訴,全民受害。

檢察官與辦護人在訴訟程序上平等而對立,但檢察官問證人,筆錄可以當證據,律師接觸證人,卻被認為串證

檢察官與被告及其律師,作為刑事訴訟的兩造,處於平等且對立之地位,因此不論是偵查或訴訟程序,檢辯應擁有同等或相當之權利,例如同等的取證權,但在我國,檢辯雙方在偵查階段,存在嚴重的不平等(俗稱武器不平等),例如檢察官可以開偵查庭,強制被告及證人到庭,所製作的筆錄,並有證據能力,相較之下,辯護人沒有任何取證權力。案件起訴進入訴訟,因採交互詰問制度,對於證人之詰問,視其與聲請方之關係為敵性或友性,而有不同的詰問規則,對於敵性證人,詰問方可以使用誘導訊問,對於友性證人則被被禁止,正因如此,辯護人陳報證人前必須與證人接觸,才能瞭解其究屬敵性或友性證人,但因法律對此未有明確規範,向來審檢均將辯護人事先接觸證人的行為解讀為串證!

民主國家主權在民,司法做為政府功能之一,是為人民服務,不是為司法人員服務,但近來的司法改革卻是以犧牲人民的司法權益,為司法無能解套,在此台灣公民人權聯盟呼籲執政當局應信守司法改革的承諾,立法院更應善盡為人民把關的義務,提高司法的效能及品質,讓司法成為服務人民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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