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23-10-18
【聲明】大法官作為憲法的守護者,先從匡正多重違憲的檢察制度開始+ 查看更多
【聲明】大法官作為憲法的守護者,先從匡正多重違憲的檢察制度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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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3-06-16 10:05
台灣公民人權聯盟對於大法官的期許
大法官作為憲法的守護者,先從匡正多重違憲的檢察制度開始
近代各國發展經驗顯示,當社會發展至一定程度,除非按照現代民主憲政的精神調整相關社會制度,否則將遭遇發展的陷阱,不是停滯就是倒退。以台灣而言,相較於其他歷經民主化而有相當調整的制度如立法、教育、新聞…等,司法制度大體仍停留在威權時代的設計,不但沒有效率,更無品質可言,無法因應現代民主社會的需求,不只人民不信賴,更已成為社會發展的阻力。其中又以檢察制度最為落伍,大法官雖於1960年做成釋字第86號解釋,要求檢審分隸,惟遲至1980年才緩步實施,檢察官迄今仍自我定位為司法官,除有世界獨創極度威權的偵查庭,與辯護人武器不對等,濫權起訴上訴亦不受國家賠償法救濟,更因適用法官法受司法官身份保障,幾乎無從究責汰除!
在民主法治國家,刑事案件的偵查,原則上由警察負責,檢察官則專責起訴及蒞庭,二者分工合作,互不具指揮關係,避免濫權。但在台灣,則由檢察官獨占偵查權,除擁有許多法官才應該有的權力如拘提被告或證人到庭、強制抽血取尿;核定交保及金額…等外,並可指揮警察,使檢察官擁有集警察、檢察及法官三位為一體的超級權力!但以有限的人力獨占偵查權、加上不受節制的上訴權,導致案件堆積如山,基層檢察官無不過勞叫苦,甚而引發離職潮。如此威脅台灣公民人權、毫無效率、多重違憲的體制,已成台灣社會進步的最大障礙!
台灣作為一個試圖維持普世人權基準與民主生活的政治體,正受到來自中國嚴重的軍事威脅。不過,二次戰後的人類歷史證明,外患的武力侵略,絕不是運營民主憲政體制國家覆亡的主要原因。保衛台灣民主自由體制的終極武器,不僅是硬體的船堅砲利,更要有符合現代民主憲政精神的制度,以及面對威嚇利誘時,仍能堅定不移的公民勇氣。如果台灣自身的憲政體制都無法保障人民所需的基本人權,又如何期待在關鍵時刻,能獲得台灣人民一致共禦外侮的支持,甚至是同屬自由民主陣營國家的聲援?調整不符現代民主憲政精神的司法制度,需要大法官善盡違憲審查的職責,就從匡正多重違憲的檢察制度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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