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救治司法癱瘓的二支箭—檢警專業分工、落實刑事妥速審判法」記者會

發表時間:2023-07-12 14:00
時間:2023年7月12日 上午10點
地點:立法院康園 滴滴咖啡(濟南路一段1號)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將滿六週年,司法系統依舊面臨癱瘓,地檢署未結案件數逐年以二至三成的速度暴增,嚴重影響辦案效率及品質,不但損及被害人、被告權利,司法人員也紛唱不如歸去,社會深受其害。

司法癱瘓的主因是制度設計不良,首先是檢察官獨占偵查權,警察調查後送檢察官重複調查,再來是一審判決被告無罪,卻容許檢察官用同樣證據上訴,讓瑕疵案件淪入法院審級輪迴,耗費資源,損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司法改革理應對症下藥,不料執政當局提出的解方,反其道而行,讓問題更加嚴重。以近來日益猖獗的詐欺集團犯罪為例,因屬集團性犯罪,必須有充分人力,長期佈建,持續監控,警政系統因負責第一線犯罪查緝,掌握最多資訊,理應負起打詐工作的主責,不料行政院提出的「打詐1.5政策」,卻以高檢署為核心,把警政系統晾在一旁,不只無法解決問題,反而引起基層檢察官反彈,僅今年上半年即出現32名檢察官離職潮!
為此,台灣公民人權聯盟提出解決司法癱瘓二支箭:檢警專業分工、落實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一支箭:檢警專業分工,解決偵查工作重工的資源浪費!

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刑事案件大都由警察負責偵辦,再移請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並負責法庭攻防,二者分工合作,互不隸屬,避免濫權。我國則由檢察官獨占偵查權,警察調查完畢,必須送檢察官重複調查,人犯證人均需送檢察官複訊,若有搜索扣押等需要,也必須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再向法院提出聲請,程序繁瑣,無法因應犯罪偵查的時效性及機動性。據法務部統計,扣除蒞庭、刑事執行及主任檢察官減量分案後,111年全部地檢署實際負責偵查案件之檢察官人力應不到800人,警政署轄下警察人數約7萬人,其中負責刑事偵查之警察則有7,128人,約為偵查檢察官之9倍。而依法務統計數據,111年度偵查案件(含舊案及新收)總數近75萬件,每位偵查檢察官年度處理案件數高達930件。再依高檢署之統計, 111年地檢署起訴罪名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者至少超過16萬件,占全年起訴人數逾65%,大都屬一般類型化犯罪,法律要件相對簡單、明確,且實務上主要由警察發動偵查,此部分若能採取警檢專業分工,由警察負責偵查,檢察官負責起訴,若有搜索扣押等需要,由警察直接向法院聲請,無需再透過檢察官,人犯亦無需解送檢察官,可立即減輕檢察官工作負荷,效率及品質亦能明顯提升。但因各界對警察系統仍存有疑慮,警政系統應藉檢警分工的機會進行改革,例如提升警政署位階、仿效美日制度設獨立委員會、刑事偵查專業化…等。

第二支箭:落實刑事妥速審判法,讓司法案件不再塞車!

英美民主法治國家,基於禁止雙重危險原則,一審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不能上訴,避免被告遭受國家重複審判的侵害。台灣的檢察官除擁有許多法官才應該擁有的強制處分權外,並有國家龐大資源支持,一審法院判決無罪,卻可以用同樣證據上訴,由另一組法官重複審判,形同擁有二次起訴被告的權力!況且檢察官負有「超越合理懷疑」的舉證責任,必須讓法官百分之百確信被告犯罪,只要有一絲絲的懷疑,法官就應該判無罪,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無罪,顯見起訴品質有瑕疵,容許檢察官上訴,將使瑕疵案件淪入法院審級輪迴,更因案件品質先天不良,更易發生見解歧異,有罪、無罪的機率,與燒香擲筊相當,嚴重損害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根據研究,在92年9月至97年12月間,檢察官針對1,014件一審無罪判決中之828件提起上訴,上訴率為81.66%,二審改判有罪僅162件,其餘666件均維持無罪,換言之,檢察官的上訴有80.43%為無效上訴,可見檢察官濫權上訴情況非常嚴重。正本清源,應讓檢察官僅有一次起訴機會,才能從根源提升起訴品質,也達到勿枉勿縱,不錯放真兇,提升審判品質。

司法制度環環相扣,牽一髮動全身,改革困難,各國皆然,尤其台灣司法制度沿自日本殖民及國民政府的威權統治,帶有濃厚的政治工具性及威權色彩司法,與現代民主社會主權在民的原則不符,歷經數十年改革,未見成效,究其原因,除了政治人物缺乏改革決心、任由司法既得利益者自我改革外,未能運用科學及管理的原則,亦為要因。為此,台灣公民人權聯盟邀請跨黨派立委,並號召具相同理念的民間團體,召開記者會,主張運用基本現代管理觀念,針對最迫切的司法癱瘓問題,對症下藥,以警檢專業分工、落實速審法二支箭打通司法任督二脈,暢通司法血脈,增強司法體質,再來進行後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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