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23-10-25
《偵查庭廢除與否─同個法庭需要兩個法官?》 文/余宸緯+ 查看更多
《偵查庭廢除與否─同個法庭需要兩個法官?》 文/余宸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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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3-08-16 16:29
余宸緯/政治大學法律系學生
檢察官在這個社會的定位究竟為何?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伸張正義的執行人?還是奉公守法、穩定社會安全及秩序的重要支柱?我想,不可否認地,檢察官是維護公眾權益及秩序必不可少的存在,然而不知是否是因為有著無比龐大的權力,檢察官這個角色似乎正逐漸變質?
我們常說能力越大,責任越大,由於偵查庭的設立,檢察官相比之前有著更大的權力,但是隨著近幾年檢察官在偵查庭中喝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影片流出,以及越來越多人質疑檢察官濫用職權、偵查庭僅有侵害訴訟防禦權的功能,因此我們是應該要開始認真探討偵查庭究竟是否應該要存在。
偵查庭之存在所造成的問題
一、檢察官與被告人的地位不平等
根據前大法官許玉秀之見解,檢察官是代表國家提出犯罪控訴的原告,依據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所有程序參與人,都擁有主體地位,因此在程序進行中,應該平等被對待,是正當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
然而在偵查庭中,檢察官常將自己扮成法官的模樣,居於壓制的位子主宰整個法庭程序,角色上已不與犯罪嫌疑人處於平等,此將可能導致有時被害嫌疑人在沒有律師的幫助下,喪失防禦能力,而任檢察官肆意攻擊。
二、偵查不公開給予檢察官的優勢
檢察官於偵查庭中的一切偵查細節不公開是根據釋字729條所述,偵查不公開的原因乃是因為檢察機關之偵查卷證與偵查追訴犯罪有重要關係,其偵查內容倘若外洩,將使嫌疑犯串證或逃匿,而妨礙偵查之成效,影響社會治安。
然而根據前大法官許玉秀的見解:偵查不公開是來自於無罪推定原則,其目的是為了避免讓犯罪嫌疑人未經審判前,已經遭受社會的淩遲,而以偵查不公開來保護其隱私權等基本人權,並不是主要為了防止偵查內容外洩。
鑒於為防止真正該被保護的犯罪嫌疑人一天到晚荒謬地被檢察官要求不得洩漏偵查秘密,反而檢察官和警察可以為了操縱偵查程序,而選擇性或甚至毫不遮掩地洩露犯罪嫌疑人的秘密,因此政府應當思考究竟檢察官在偵查庭內的一切審問是否仍需不公開,畢竟公權力的任何行為理應皆可以被監督。
三、偵查庭使司法權力分立變得模糊
基本上,僅有法官才有開庭,行使憲法所賦予的司法權的資格;此外為了維護司法權的公信力,法庭必須是公開的。
但由於偵查庭之結構與法庭相似,普通人難以區分其差別,因此當民眾在偵查庭看到檢察官高坐在席位上問話時,常常將其與法官搞混。此外,也因為普通民眾常常將兩庭混淆在一起,所以在受到地檢署傳票時,會出現以為收到就會被判罪的錯覺,因而產生懼怕或緊張之心理。
該上述缺點皆是揭櫫偵查庭的設立在主觀和客觀上都違反審檢分立原則,而破壞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背後的權力分立原則,因此偵查庭是否仍應存在有待商榷。
偵查庭的存在使得檢察官的定位發生改變,偵查庭的高台讓檢察官變得彷彿是另一個法官。這種司法體制內角色的模糊不清,已違反審檢分立原則,嚴重影響整體司法程序的運行,檢察官本得透過適當的偵查方式,探得案件細節,根本不宜透過高台偵查庭侵害人民防禦權。政府應當多權衡偵查庭設置的利與弊,決定其是否仍應存在於司法體制中,以避免公共秩序陷入混亂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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